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68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部分,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碼部分,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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