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45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車之堡汽車百貨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車之堡汽車百貨有限公司業已解散,如欲繼續聲
請,請補該公司章程並改列清算人為相對人,若章程中無記載清算人,則列該公司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陳報該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清算人戶籍謄本一份。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