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787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並補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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