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3號原告 王淑娟 被告 許宗銘 即許來源之繼.
許宗正 即許來源之繼. 許丸珠 即許來源之繼.上1人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王淑娟住臺南市○○區○○街1段52號」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王淑娟住臺南市○區○○街1段5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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