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78號上訴人即原告良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榮 送達代收人 林志雄 律師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奇雅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3,086元(本訴部分為3,525,822元,反訴部分為837,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