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蘇春花
吳菊枝 吳育佳 吳秀芳 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振榮 律師被告 侯健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民國100年度交簡字第27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林福來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