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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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王安國 被告 趙宋世英 住臺南市○.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100年度選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0元,並自100年11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及證據: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趙宋世英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傳播不實妨害選舉罪嫌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2月29日以100年度選訴字第38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開法條之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包梅真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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