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請人 林進祿 相對人 余真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余真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清償日期為民國99年1月25日,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余真德於98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借款期限至99年1月25日止,並簽立本票1紙,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存證信函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6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806│建│448.15│81分之2│├──┼───┼────┼───┼──┼─┼────┼────┤│002│台南市○○○區○○○段│906│建│198.72│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