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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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 左文屏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蔡金山 間當選無效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本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洪碧雀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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