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85號上訴人 陳義榮 被上訴人 鄭茹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9,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