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聲請人 何衿緻何冠嫻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㈠聲請狀記載聲請人曾於108年2月間與資產管理公司申請個別
協商,請說明各家資產管理公司提供之分期期數、利率、每月應清償之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
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㈢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老
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㈣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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