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7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729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或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供如附表所示支票之票面文義觀察,發票人為宏基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非債務人乙○○,其聲請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本票附表:95年度促字第729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89年8月30日│1,460,000元│89年9月5日│Q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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