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22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1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公共危險案件,所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公共危險案件,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以九十四年度嘉交簡字第七○五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五十九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九十五年一月九日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嘉交簡字第一三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九十五年四月三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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