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春菊┌──────────────────────────────────────────────────────┐│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5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長濱鄉農會│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93年7月21日│25,902元│R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