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