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340號
上訴人即被告  簡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明興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不服本院
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106年度桃簡字第340號之第一
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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