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與附表編號貳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拾叁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所示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所示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附件: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13年│├───────┼─────────────┼─────────────┤│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犯罪日期│86年5月7日至│86年8月19日至│││86年8月20日│86年8月20日│├───┬───┼─────────────┼─────────────┤│偵│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6│8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8464│5779│├───┼───┼─────────────┼─────────────┤││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年│87│86│││案├─┼─────────────┼─────────────┤│後││字│訴緝│上訴│││號├─┼─────────────┼─────────────┤│事││號│4│2095││├─┼─┼─────────────┼─────────────┤│實│判│年│87│87│││決├─┼─────────────┼─────────────┤│審│日│月│01│03│││期├─┼─────────────┼─────────────┤│││日│13│19│├───┼─┴─┼─────────────┼─────────────┤││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年│87│86││確│案├─┼─────────────┼─────────────┤│││字│訴緝│上訴││定│號├─┼─────────────┼─────────────┤│││號│4│2095││日├─┼─┼─────────────┼─────────────┤││確│年│87│87││期│定├─┼─────────────┼─────────────┤││日│月│02│03│││期├─┼─────────────┼─────────────┤│││日│19│1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十六年罪犯減刑││(不應予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年11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