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易柔┌───────────────────────────────────────────────────┐│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