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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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甲○○○被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門牌號碼台南縣新化鎮𦰡拔林149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鐵皮屋為原告所有,又系爭鐵皮屋之價值為新台幣(下同)90,000元,有列科法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1份可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