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甲○○
號以上原告與被告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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