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33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忠鈿
余尤紅柿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余鴻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6,722元【計算式:
被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合計136.38平方公尺×上訴人起訴時之民國108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900元=2,986,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