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5號聲請人 劉英治 代理人 吳明國 相對人財團法人慈仁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慈仁文教基金會前於民國77年4月12日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為因應財團法人法頒布實施及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1屆第5次會議(下稱系爭會議)決議修訂聲請狀附件2所示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會議決議所修訂之捐助章程,前已向本院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經本院108年度法字第33號(下稱前案)民事裁定部分准許並業於108年12月30日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前情業經本院調取前案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本件聲請顯係重複聲請,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本件聲請所附修訂後捐助章程,經比對後,雖與前案所提修正後捐助章程之部分內容有別,然此僅涉及聲請人於前案聲請時是否有誤附修正後捐助內容而需聲請裁定更正情事,非謂聲請人得重複聲請准予變更系爭會議所決議修訂之捐助章程,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30條之1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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