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62號聲請人晶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朱苑禎┌──────────────────────────────────────────────────────┐│附表:96年度除字第5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李隆玻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6年4月30日│2,250元│0000000│││││竹北分行│││││├──┼───────┼────────┼──────┼──────────┼───────────┼────┤│002│宸圓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 湖口 │96年4月25日│11,319元│0000000││││司 潘善田 │分行│││││├──┼───────┼────────┼──────┼──────────┼───────────┼────┤│003│嘉呈興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6年3月5日│4,148元│0000000││││限公司周育安│湖口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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