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371號),經裁定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4月29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87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調偵緝字第8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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