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81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5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55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黃金富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