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9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楊妍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四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點八三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二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八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七一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三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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