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275號債權人 黃芳玲 上列債權人黃芳玲因與債務人公業 吳輔生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芳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公業吳輔生之最新登記資料及其管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如遇管理人已死亡之情形,請補正現合法管理人,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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