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更字第1號抗告人即同洋貿易有限公司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簡信豊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
6日102年度破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月29日102年度破更字第
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1,000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3月17日寄存高雄市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查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3紙為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