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嘉源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石尉池 選任辯護人 曾淑英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源、石尉池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3年4月2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嘉源、石尉池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1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3年4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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