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鄉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叁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仟叁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陸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