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0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之記載。
二、被告甲○○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94年度金上訴字第2313號判決後,檢察官上訴第三審,本院業將全部卷證資料送交並繫屬最高法院審理中。則於案件尚未審結前,為能順利進行審判、執行,本院認聲請人仍有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所請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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