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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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
2弄28號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上訴字第210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