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78號原告 江正夫 被告 朱文啓
黃謝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14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文啓、黃謝芳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案件被告朱文啓經本院審理後,業於民國108年6月27日判決,被告朱文啓被訴行為係犯相姦罪;被告黃謝芳經告訴人江正夫撤回告訴,其被訴行為,並經本院以上開判決為公訴不受理。就前開有罪部分,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不受理部分,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原告於本院108年4月25日審理時,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部份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彥成
法官陳彥君法官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香伶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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