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65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650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伍仟捌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