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上訴人乙味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簡嘉宏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453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案業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該裁定影本附卷可稽,為免訴訟程序之拖延,自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必要,爰本於職權撤銷本院99年6月15日就98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王漢章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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