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辛○○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金訴字第1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與同案被告丁○○、丙○○、壬○○、甲○○、戊○○、庚○○、己○○連帶給付新台幣136萬6千元及法定利息(被告壬○○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被告甲○○及戊○○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另被告丁○○、丙○○部分業經本院於99年8月12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庚○○、己○○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發佈通緝,原告對該2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應一併留待緝獲後再行審判,特予說明)。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柏泓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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