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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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03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乙○○、丙○○、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董文清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債務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函文。
三、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