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90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甲○○業於民國94年3月13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故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請求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其請求並非適法,應予全部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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