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8年度司催字第21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21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甲○○│陽信商業銀行龍江分│98年9月15日│48,800元│AD0000000││││公司││││├──┼────────┼─────────┼──────┼─────────┼─────┤│002│甲○○│陽信商業銀行龍江分│98年9月15日│14,900元│AD0000000││││公司││││├──┼────────┼─────────┼──────┼─────────┼─────┤│003│ 趙金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98年8月20日│5,062元│AC0000000││││生分公司││││├──┼────────┼─────────┼──────┼─────────┼─────┤│004│ 劉桂英 │陽信商業銀行民生分│98年8月28日│7,160元│AD0000000││││公司││││├──┼────────┼─────────┼──────┼─────────┼─────┤│005│ 吳希敏華南商業銀行 忠孝東 │98年8月31日│3,160元│AD0000000││││路分公司││││├──┼────────┼─────────┼──────┼─────────┼─────┤│006│依日小吃店│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98年8月31日│2,378元│AD0000000││││路分公司││││├──┼────────┼─────────┼──────┼─────────┼─────┤│007│高禎治即立大商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98年9月15日│13,022元│RV0000000││││權分公司││││├──┼────────┼─────────┼──────┼─────────┼─────┤│008│ 葉麗玉永豐商業銀行龍江分│98年9月20日│94,883元│AC0000000││││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孫志滔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券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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