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2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2481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鉅康國際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叁仟玖佰貳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參佰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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