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417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4174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將盟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世華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四
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反訴原告應陳報有無請求判決命
反訴被告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等過戶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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