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139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富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肆拾元,暨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肆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