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甲○○
即 債權人
上列聲請人與 呂向榮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呂向榮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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