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3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4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