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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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47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康堯
胡正建 張秀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祖祺 ,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逾新台幣151,622元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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