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1號民原告 陳金松 即一誠紙器行被告 陳筱萍 被告 許耕源 原名 許聰裕 被告 林振旭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附民字第2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中和
法官陳威龍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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