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4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丁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於被告林丁路回復意識並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丁路因小腦出血併水腦症,於99年10月11日經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戒護至成功大學附設醫院開刀手術,並戒護住院至同年12月2日。住院期間,該分監與當時臺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安置護理之家,於同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准將被告責付予其二哥林丁貴,保外就醫出監。被告於12月2日安置於 永善 護理之家,12月7日因發燒轉至謝醫院呼吸照護中心,12月23日出院返回永善護理之家。被告目前意識不清,鼻胃管灌食,氣切管留存,痰多,長期臥床,生活完全依賴等情,有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100年1月20日南所分監能衛字第1000000682號函及所附保外醫治訪查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顯因疾病不能到庭,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審理。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