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74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吳華瑋┌──────────────────────────────────────────────────┐│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7年度催字第40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44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