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408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08號

原告 莊昇融

被告 詹思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3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詹思榆所涉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43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未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是本件原告之訴,依前開法律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