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09號
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邱夢霖
王 俞惟
一、債務人邱夢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7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計付捌佰元,第二期計付壹仟元,第三期計付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邱夢霖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俞惟給付之。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